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民國110年3月9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建物無增建,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102號之機械車位,社區管理員稱建物現由第三人黃○雯承租使用,目前無欠繳管理費,債務人久久會來一次,無發生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二、債務人於110年3月23日陳報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唐○懷,租期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應為租約誤載),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等語。另租約所載租賃範圍包含地下一層之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上開第二點所示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以110年9月14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31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二路四段70號9樓房屋部分,拍定後原則上點交,惟如上開執行命令經異議而受廢棄、變更或撤銷確定時,則不點交。另312建號共有建物謄本登記車位及6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