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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與他人,無附設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 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3月13日新北消指字第1090435153 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09年3月11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點火警之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109年3月17日會輻字第109000307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 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3月16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04357號函覆,就 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查無案可稽;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3月18日新北工建字第 109043533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 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除共同使用部分2622、2624建號建物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 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