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本件房屋現由承租人蔡○清占有使用中,租期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 新臺幣27000元。39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由鑑定人拍攝之照片中,天花板似有漏水壁癌痕 跡,請應買人先行查明注意。另鑑定報告載明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里辦公室兼里活動場所。 2.第253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 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本件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