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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拍定後除一樓前方及三樓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應予點交。(108年7月1日查封時及109年 4月28日履勘時,據債務人李雅能在場表示:建物一樓前方由其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使用、一 樓後方由債務人李雅芳占有使用;二樓由債務人李高寶秀及女兒居住使用;三樓由第三人葉O超 即債務人李雅能之妹婿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41606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109年6月1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整幢違建:案址前經 本府工程局88年11月22日北市工新字第8835010700號就地整建完工證明書辦理,現場無施工 中之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41150、41151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