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88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及車位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4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連帶保證人李統照在場陳稱,1884建號建物,由其居住使 用,另稱車位每3個月抽1次,無配賦車位,債務人謝美珠109年7月16日陳報現由債權人燦隆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占用使用,本院於109年8月19日現場查訪,債務人謝美珠及連帶保證 人李統照在場稱現由債權人燦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之使用位置及方式,是否有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