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40581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8月24日經債權人查報,40581建號建物,債務人王國棟、王楊富美、王良弼分管 之部分,出租予第三人經營飾品店使用。民國109年7月10日經債務人王良弼陳報之租約所 載,第三人龔○惠基於租賃占有中,惟其與債務人王良弼之租賃契約成立於109年6月12日查 封登記之後,故40581建號建物該部分點交;債務人盧許玉霞、盧淑惠、盧慶雄分管部份, 出租予第三人販賣蘋果手機外殼等周邊商品使用,該部分不予點交;債權人林清泉、郭書成及債務人林淑鳳、林宜盈分管部分,閒置,並無自用、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之情事,該部分 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前述債權人陳報所稱之分管,其確切使用位置及方式,以及是否有書面分管協議均不明,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