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476地號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而476-1地號係社區騎樓外之土地, 該社區建物有部分占用,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又依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函稱:476-1地號土地經調閱本局所核發83土使字第1537號使用執照(81土建字第1507號 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非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卷查本府81 定-樹07-775號建築指示線載示為計畫道路,請應買人注意。 二、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無人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