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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258號3樓有一鐵門,需進鐵門才能上到4、5樓,另有內梯通往頂樓增建。其中4樓由第三 人葉○○承租,租金每月16000元,租期自107年6月10日起至108年6月10日止;5樓由林○○及 董○○承租,租金分別為每月15000元及12000元,租期分別為107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 日止、107年7月31日起至109年7月30日止。惟上開葉○○之租賃契約現已到期,林○○及董 ○○之租賃契約均於查封後屆期,依最高法院67.8.29 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民法第 451條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之適用,承租人已成為無權占有,且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 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本件拍定後仍依現況點交。 2.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所示258號5樓係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露台),限期強制拆除 (109年4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20282號函新違建查報),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另債務人具狀表示本件標的大樓自105年起就開始談危險老屋重建,揚昇建設公司同意購買本 件標的4、5樓合建,正在商討價格及合建比率,亦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