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164~1167建號拍定後不點交,1018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一)本院民國109年6月16日查封時發現,1164~1167建號皆由債權人獨資經營之「藍色水岸淡 水海景旅店」做為旅館用途使用中,而1018建號為大樓之公設,目前為交誼廳使用。 (二)債務人於同年7月13日陳報藍色水岸淡水海景旅店原係伊與債權人以夫妻關係為原因而共 同經營,惟現因婚姻關係終止,債權人即屬無權占有。另債權人則於同年月15日陳報本件 不動產原係債務人無償借貸予伊使用,使用期限應至其所經營之旅店不再營業為止,現就 是否無權占有一事雙方仍有訴訟進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