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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784建號部分拍定後點交,惟停車位部分應屬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不點交。986地號土地部分係拍賣其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1年1月24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發現986地號土地為建物所在社區之一樓庭園造景(含步道);784建號為毛胚屋,經檢視為空屋,部分廚房、浴室等處尚有些許管線外露。前案執行時,債務人陳稱建物曾有漏水,該漏水問題已解決,另稱管理費每月12,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據債權人陳報,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39、140號為債務人自己使用等語。另依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函復,建物該戶目前已搬空,地下一層之車位無遭他人占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