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1898、2904建號建物拍定後依下述方式辦理。
㈡ 民國110年11月12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主委汪○強在場表示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孟○貴等語;經檢視發現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孟○貴於同年月18日具狀陳報租賃契約,依該契約所載,租期自108年4月6日起至113年4月6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7萬元。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㈢2904建號建物其中42.3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2地號土地,其占用鄰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904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89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0年12月6日函覆稱,2904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及法定空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