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建物拍定後點交;87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09年6月9日現場查封時發現除原始夾層外,債務人另增加夾層4151建號建物(與內部相通),本有出租予第三人,現場留有前租戶之裝潢及電線,現則無人使用,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3,422元(店面2,922元、車位500元),每月25日前繳納,自109年2月起已積欠5個月之管理費,債務人之車位位於地下2層編號17號,據債務人委任之仲介稱債務人不會來使用房屋及車位等語。經檢視夾層牆面漏水,壁紙脫落。另871地號土地係位於忠孝東路6段86號停車場之車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15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7月2日函覆稱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