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趙林○蘭及其子女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9年9月30日平警分刑字第1090029713 號函復,查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資料。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 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 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 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 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7938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