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復占有使用情形,為債務人林○芳夫妻與子女居住使用,準此,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除拍定之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非共有人之應買人拍定後,共有人仍得主張優先承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