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由承租人吳芳韻應門,其稱與江宇雙簽立契約,自108年9月29日起至109 年9月28日止,房東還是張數珠,有卷附其陳報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可稽,該屋無增建、 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沒有承租車位,該屋附有一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 25號,係機械式停車位,總幹事稱該車位沒有出租,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 注意。因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 會第20則研究意見,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 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訪查附件居民未聽聞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查詢公開資訊網站,均 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列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 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債務人陳稱本建物尚有1個位於B1(地下1樓)之機械式停車位(編號25號)等語,惟因 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 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 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