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899建號建物拍定後依下述方式處理。㈡依民國109年7月14日查封筆錄及同年11月20日執行筆錄所載:經檢視建物無增建,承租人詹○賢在場陳稱其自民國109年6月1日開始承租,租期至民國124年5月31日止,出租人為債務人,租金每月新臺幣8千元,其偶爾會來此處等語;第三人廖○綢即債務人之大嫂在場表示其久住此處,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廖○綢之孫子亦稱這幾年其與祖母居住於此,債務人未居住此處,承租人詹○賢偶爾會來,並同意其與祖母繼續居住使用等語。另債權人陳報建物樓頂有屋頂及兩面牆壁之鐵皮搭建物,惟構造上非獨立物等語。上開租賃關係及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命令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