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533建號、6566建號等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8月17日現場查封時,社區管理員在場陳稱,533建號建物有停車位,位於B2編號 77號,車位出租他人使用中,另經債權人陳報533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 (三)第三人翁O軒陳報,係基於其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使用上開停車位,租賃未定期限,租金每月新台幣1,200元。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四)民國109年9月28日現場勘測時發現,533建號建物為樓中樓格局,內部有增建夾層(即6566 建號建物),增建位於廁所及廚房上方。 (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566建號為533建號內部夾層,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9年10月2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74430號函所附違 章建築處理情形表記載,違建地點:新北市淡水區水源街2段177巷106號4樓(夾層),違建 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層,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 管。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