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6419號案查封,嗣由本分署繼續執行。
2.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11月16日查封筆錄、本分署111年12月6日履勘筆錄、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11年12月23日北市中地測字第1117020850號函,本標的使用情形如下:
(1)本件房屋位於東湖國小正對面社區內,內部格局為4房2衛浴,入內第一間浴室天花板上方有鋼筋外露,水泥有掉落,並有漏水情形。此外屋內無壁癌、無雜物堆積,牆面完好,據義務人之配偶在場表示屋內裝潢費用約6、7百萬元。
(2)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7886建號為「陽台窗戶外推未登記部分」,與經登記之附屬物「陽台」部分面積並無重複計算。該陽台窗戶外推未登記之部分,據義務人之配偶在場表示係加玻璃窗將陽台封閉為室內空間。
(3)據義務人之配偶於110年11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查封時在場表示,大門入內右手邊房間出租予第三人冠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惟本分署於111年12月6日履勘時,義務人之配偶在場表示房屋目前和義務人自住,已無任何出租、出借情形。
3.實際使用情形,請買受人自行查明。
不動產他項權利部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陳報最高限額抵押權實際擔保金額新臺幣1,043萬5,673元整、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111年5月17日陳報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金額新臺幣180萬元整,拍定後均塗銷。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2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65263號函,本標的有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拍照管理。本件拍賣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3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9596號函,本件房屋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1年3月30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13010556號函,本件房屋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3月3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025591號函,本件房屋非該處列管之921及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亦非該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8月11日會輻字第111001117號函,本件房屋經該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