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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於109年10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之第三人吳小姐表示:房子是我兒子第一頁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租的,目前由我們自住,車位位於B2,2號車位(固定車位)。經檢視外觀,似無增建,另據管委員表示:本件無海砂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二、債權人於109年10月30日具狀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現出租予第三人胡O,租賃期間自108年10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4日止,租金每月47000元,另有押金94000元。本件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於拍定前無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拍定後點交,否則不點交。三、經函詢各有關機關,本件拍賣標的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未包含於原委會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自89年1月1日起自109年11月2日止,無非自然死亡紀錄;非台北市列管之海砂屋及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