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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民國109年3月19日)係出租予第三人江○珠,租期自民國108年5月7日至114年5月6日,並交付出租人新台幣150萬元作為遷移保證金。另據債權人查報有停車位編號15號,惟標的建物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另第868號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目前為建物之基地,第1321地號部分為車道,部分為建物之基地。二、本件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另第868、1321地號之部分,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