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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620建號建物及附屬之停車位編號30、32、34號拍定後依除租命令效力及裁定確定與否,決定是否點交(實質債務人歐德名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玲於110年1月8日到院稱,建物出租第三人瑪里士實業有限公司,租期自105年9月25日起,迄113年9月2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00元,編號30號車位出租予杜O興,租金以實質債務人公司法代積欠第三人陳O芳之債務抵償。109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承租人之物流經理稱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管委會總幹事稱編號32、34號車位分別出租予弘緯修車場之員工及中國快遞之員工使用。第三人瑪里士實業有限公司就1620建物之租賃關係經本院以執行命令終止,第三人已對前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業經本處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如上開駁回異議之裁定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及裁定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編號30、32、34號停車位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終止,如無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賣土地屬科技工業區(B區,不得作住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