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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1208建號建物現場執行時,該戶無人居住,據地政人員表示屋內有夾層,即1511建號,夾層下方天花板破裂,地板有水漬痕跡,屋內有家俱,並有粉塵堆積。另據社區管理中心稱該戶於地下二樓有停車位,編號73,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狀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應買人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另管理中心又稱該戶有積欠管理費,應買人應自行斟酌是否應買,自行解決;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1511建號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