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6037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11、3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109年8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建物無增建,地政人員指出11地號土地係社區車道及車道旁之空地,30地號土地係位於至善路2段242巷46號建物左後方之空地。債務人於同年12月28日陳報建物部分為其使用,另有一房及客廳出借予第三人陸○勇使用,第三人自106年10月1日起借用,未定借用期限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