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901、651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004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0年9月1日現場查封時,警衛稱債務人之車位係1樓1號之A8車位等語。同年10月14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員工在場表示債務人曾居住於此20年,嗣因事搬離等語;經檢視屋內情況,無漏水痕跡。債務人於111年3月1日具狀陳稱建物由其及家屬自行使用等語。債權人於111年3月3日具狀陳稱經與社區管委會詢問得知,債務人之地下停車位目前無出租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651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901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1月11日函覆稱,6518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