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之家屬於查封前即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實際居住於此,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08年6月13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為債務人之家人居住,債務人並無居住於此處。建物牆壁有龜裂、漏水之情形;另第64-1地號經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為前開建物座落,部分為建物前之空地。另依本件110年8月31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建物之使用現況同前。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不動產附近有嫌惡設施(高速公路高架段)。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64、64-1地號係拍賣其應有部分,惟上開土地與其上建物生法定空地關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443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