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05年7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234建號門首無門牌,又本院前案(109年2月25日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379號無門牌,建物臨東大路,379、379之1號債務人稱目前由債務人和家人自住,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兩建物屋內相通,五樓有增建,嗣本院109年4月8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648、649建號),地政人員表示1、5樓均有增建,另一樓有鐵皮雨遮。再本院於110年7月27日現場履勘,債務人稱不動產為其與家人居住,無影響交易價值之情事,增建部分和前案會測時相同,門牌號碼379號1樓目前為其與朋友合夥賣飲料。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二、拍定後點交。
據本件暫編649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該建物約有6.14平方公尺占用489-1地號土地,前揭建物座落之基地即同段489-1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增建部分即暫編648、64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