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9年6月29日現場查封時發現,第三人孫O明在場陳稱係基於其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占用中。據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4,380元(含管理費),保證金66,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上開第一點所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110年6月3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144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184巷55號房屋部分,拍定後原則上點交,惟如上開執行命令經異議而受廢棄、變更或撤銷確定時,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