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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109年6月23日時查封時,地政人員稱371建號建物無增建,326地號土地上為民溪六路132巷58號旁之道路,326-1地號土地上為民溪六路132巷50、52、56、58號前之中庭,債務人當日在場稱371建號建物出租他人,並提出兩分租約,租約分別自107年8月5日起至109年8月4日止,以及109年8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惟因查封時之租約已於109年8月4日屆期,109年8月5日租期開始之租約係不動產實施查封後簽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二、本件109年9月29日現場執行時,371建號建物承租人在場,並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勢,拍定後371建號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本件拍賣土地地326、326-1、326-3地號土地之供役地為地289號土地,依據民法第853條之規定,債務人於978地號之不動產役權設定併同拍賣,拍定後隨同移轉。
本件326、326-1、326-3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