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1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楊○雄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有一平面車位位於地下一層,車位編號為48號。本件建物拍定後,1961建號依現況點交,1973建號不點交。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