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09年11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本院110年1月19日履勘現場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原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但之後即無法聯繫債務人;經詢問附近鄰居表示債務人已許久未回來居住,大部分時間均為空屋。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