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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57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建號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09年10月29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女兒陳O媛在場表示1579建號建物由其占有使用中;且據債務人民國110年1月27日具狀陳報建物目前由其與家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應予點交。另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女兒陳O媛稱建物共用部分尚有2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為地下二樓35、36號,各為機械車位及平面車位,目前亦由其自行使用。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其餘建號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據管理員在場表示均為社區公共設施,拍定後亦不點交。另管理員稱債務人目前積欠109年7月至11月之管理費,管理費一個月約七千多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642-3、653-4、653-5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09年10月2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42-3、653-4地號為富陽四季社區公共設施,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有樹木、部分為人行道;653-5地號雜草林木叢生,目視範圍所及無建物。)
64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係第三種住宅區、653地號係第一種商業區、其餘地號係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