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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283建號建物及427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468地號土地道路使用,拍定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9年10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283建號建物自行居住使用,浴室有漏水情形;109年11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指界468地號土地為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77巷1弄18號房屋前之道路,無房屋坐落其上,另4278建號建物為283建號建物即18號3樓之頂樓增建,以內梯相連出入,3樓頂樓增建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二、427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月1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23699號函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辦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請應買人注意。三、468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468地號土地其上無地上建物登記,依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9年9月18日北市中地登字第1097018124號函,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因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該土地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依拍賣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之467地號土地及283建號建物及4278建號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