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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會同移送機關現場查封,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分署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訪結果,義務人女兒吳〇靜110年3月10日在場表示,該屋為義務人所有,現僅由吳〇靜一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三)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四)拍賣建物經本分署於109年12月29日函查桃園市政府相關機關,未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報案紀錄及輻射屋、海砂屋列管資訊等情事。(五)據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月11日桃都行字第1100000806號函所載,539地號土地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商業區」,惟確切之使用分區,仍應持最新地籍圖向市政府查詢為準。(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0年1月13日桃建照字第1100001757號函所載,539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83)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094號使用執照、(93)桃縣工使管字第00059號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