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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09年9月22日現場查封時及109年11月25日履勘時,據債務人之孫子在場表示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使用;21948建號建物係位於主建物(20342建號建物)後方,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月8日函覆本件建物於99年8月3日曾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到達現場處理係為煮菜燒焦案件,並未造成其他延燒。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拍賣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拍定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2194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之建物;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4月12日函覆稱: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前經本處107年12月1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76002825號函拍照存證有案,復經現場勘查,現況與前次拍照存證照片大致相符,且無施工之情事,本處予以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後再依規定續處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