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有權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現為第三人居住使用,其與債務人未定有租約,但因債務人積欠其借款,故據以占用本件建物。另現場屋內凌亂不堪,物品眾多而未整理,惟房屋結構及屋況尚稱良好。後第三人提出刑事不起訴處分書稱其與債務人有口頭約定之不定期租約、提出民事判決書稱在第三人收受尾款前有權占用本件建物。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3月25日桃都行字第1100009618號函,本件土地尚無涉都市計畫法第81條所指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地區範圍及實施禁建之土地;又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第46地號土地、第3994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其與第411建號生區分所有建物關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