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563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鄭瑋翔居住使用,已居住20多年,第三人稱其為債務人兒子,債務人未居住此屋,由債務人無償借其使用,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占用情形。二、384-1地號土地位於寶元路2段31巷後方之雜草地,其上無建物,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惟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據第三人在場稱建物有漏水問題,但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