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債務人之父親稱,債務人生前即居住與此,去世後由其與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用,屋內有供奉神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4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1753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4月14日會輻字第110000477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0年4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25535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4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4444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