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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據債權人陳報5475建號建物作為大樓保全室使用,均係拍賣應有部分;而假扣押查封及本件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稱5772建號建物為其自民國94年起向債務人承租迄今,租金每月新台幣7500元,又房屋天花板油漆剝落,房間有壁癌,一間廁所不能使用,請應買人注意,土地及建物拍定後皆不點交。二、據承租人稱本件標的有一附屬停車位,每年抽籤換位,亦為其所使用,惟建物登記謄本無記載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