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847建號建物105年11月16日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姪子林○岩稱由債務人借其居住使用,110年2月22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仍由其姪子林○岩一家人居住使用,並無租賃,係由債務人父親在世時同意其居住,天花板因鋼筋裸露,有漏水,所以有用矽酸鈣板整修客廳天花板,其他房間僅有上漆,固有些許壁癌。惟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故本件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拍定後點交,否則不點交。二、1903建號建物係為4樓側邊陽台之增建,占用鄰地11-2地號土地12.21平方公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係屬新違章建築,故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