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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在場人稱,其係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09年6月10日起至111年6月9日止,並有一機械式停車位位於地下室17號等語;又該租賃契約業經法院除去(尚未確定),經承租人聲明異議程序處理中,倘該除去命令經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如經上級審維持駁回承租人異議除去該租賃契約確定,則拍定後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