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138建號建物共有3層,分別為B1、1樓、2樓,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配偶稱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2樓及B1均可自屋內樓梯通往,B1部分亦可由1樓廚房旁之後門通往花台後,亦有外露樓梯可通往;2141建號建物位於地下2層,在場人稱債務人在地下2層有2個停車位,編號為1、2號,車位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停車位可自外側共用樓梯及B1外花台樓梯通往,但目前因久未使用,B1往B2之防火門已打不開,本件拍定後點交。二、2925建號建物為1、2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建成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3年航照圖似有顯影,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新違建明確事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