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不動產現出租予共有人韓0庭與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件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在場指界稱第1094-7地號為本件拍賣建物前之走廊地,據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4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中之查封筆錄記載,該建物疑似有座落此土地;本件建物之部分目前由「四弟越南法國麵包」承租,租期自109年9月10日至119年9月10日止。後經本院在111年8月1日現場執行時,鄰居租車行表示前開承租人已在111年2月間搬離;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8月1日中警分刑字第1110046256號函檢附之房屋使用狀況表,債務人即共有人韓0庭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為其及第三人常○煌分別承租使用(常○煌部分之租期自110年3月17日至120年3月17日止)。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761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