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請鎖匠開鎖,由員警陪同債權人、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屋內有部分有漏水痕跡、壁癌,客廳天花板有油漆剝落的情形。後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查封前為債務人自住,惟久未見住戶,查封時無人居住。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無土地污染、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另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4月21日龍警分刑字第1100009597號函所載,經員警訪查本件標的之鄰居,其表示不清楚本件標的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