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建物部分查封時,據假處分債權人何○順稱為其與其弟及家人居住使用;另據第三人何○源於110年10月15日具狀陳稱:本件標的為公同共有,各共有人均有權使用,除其與家人共3人長期使用外,其餘房間亦有其他共有人不定時使用,是本件建物部分既非由債務人而係第三人基於繼承關係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二、第三人何○順及何○源另主張拍賣標的原係由其母借名登記予第三人,後因債務人對第三人訴訟獲勝訴確定判決後,始登記為債務人名義。然假處分債權人及其他繼承人嗣另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債務人應移轉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另第三人何○源亦曾起訴請求,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惟觀之上述判決主文,均係債務人應將本件拍賣標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均為給付判決。而本件拍賣標的既原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且經辦理查封在案,自無從依上開確定判決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他人,又假處分債權人及其弟所提起第三人異議訴訟均遭判決駁回確定,是上述情事不影響本件拍賣。三、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