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民國109年3月11日)屋內僅剩簡單家具,布滿灰塵,且已遭斷電,目視無漏水、地震龜裂之情形。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8年6月3日園防字1085754506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本件拍定後,本院依法僅塗銷本院所囑託之假扣押登記,至於其他機關所囑請之「禁止處分登記」,本院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函請該禁止機關發函地政機關予以塗銷,非由本院直接發函地政機關塗銷。另經本院函詢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其並未就本件拍定後是否同意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表示意見,請投標人自行考量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