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所載,本建物與桃園市中壢區慈惠三街115號9樓之5之建物內部相通,有漏水情形,經地政人員表示無增建,有一車位(依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65506號債權人陳報狀記載,車位編號為B2-269),惟該車位與本件不動產之配賦如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向管理委員會查明是否屬實,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及編號之多少為由,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本件建物之應有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另經債務人110年10月29日陳報狀稱本建物與前開9樓之5建物相通,就共用壁於拍定後應如何復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斟酌,又本建物之出入大門被「長4.3公尺、高2.5公尺」之木製裝潢隔牆擋住,且本建物無廚房之配置空間,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