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為空屋,現無人居住,使用門首遺有債務人之房屋稅繳款書;債權人並具狀陳報178地號上地上物僅4建號外並無其他物件,目前使用現況為空屋,且據附近鄰居表示已近十年無人居住。本院於104年6月8日至現場測量時,門旁之瓦斯、電表均已拆除。本院於109年8月3日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承租人翁君稱:由債務人出租予翁君使用(租期:105年8月16日至115年8月16日,租金:10000元),建物有漏水、滲水情事,前房客(約104年)在屋內因心肌梗塞摔落樓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土地部分依現況點交、建物部分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暫編15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