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702-18、702-19地號土地均1432、1433建號建物之公共設施用地。另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至現場查封,1432、1433建號建物均大門深鎖,經敲門亦無人回應(亦為1432、1433建物之基地),現場無人可詢問。嗣據併案債權人林君於109年9月30日具狀陳報稱債務人店裡油漆產品及住家物品皆已搬空等語;另據第三人陳君、馮君各向本院提出新豐鄉保康街2號、新豐鄉保康街6號之房屋租約影本,租賃期間分別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108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上開租約業經本院除去租賃確定,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不動產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