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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22248建號建物點交否:依除租命令及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命令效力決定點交與否。
(二)民國110年2月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榕(債務人林○慶之弟)在場稱22248建號建物由其前妻居住使用等語。第三人蔡○珍即林○榕之前妻於同年月5日陳報建物係由第三人凱濟實業有限公司向債務人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並該其及子女居住,租金每月新臺幣12,000元,租期至109年9月30日到期後,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不續租通知,故續住至今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亦於110年4月19日查復同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第三人之租賃關係及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法院已命令終止,如無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如該命令或聲明異議駁回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