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10年4月8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87-1地號土地部分為竹林、部分土地上坐落門牌675、681、683號房屋,84-1地號土地部分坐落門牌675、681、683號房屋。嗣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上除有門牌675、681、683房屋座落外,另有門牌679號房屋座落。110年6月29日會同地政機關查封門牌東興路1段675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胡○美、黃○宇在場,其中債務人胡○美稱該屋現由債務人黃○宇居住、未出租。上開門牌675號房屋,經地政機關暫編為235建號。依地籍圖所示,本標次84-1、87-1地號土地並未相鄰,兩地間另有87-3地號(非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相間隔。嗣債務人黃○彥具狀陳報租約影本,上載租期自110年3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止、承租人為王○○。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日後相關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者,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證明文件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因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者,應一併買受本標別土地及建物。
本件暫編23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違章被拆除及被訴請拆屋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該暫編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87-3地號土地,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依地政機關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其建物占用87-3地號部分一~四樓合計98.4平方公尺,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本件土地係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